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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伦理现代价值研究的方法论

1998-11-13 来源:光明日报 朱贻庭 我有话说

当人们摈弃全盘西化论和民族虚无主义之后,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问题就凸显出来。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具伦理型特点,因而传统伦理的现代价值也就成了传统文化现代价值的重心。对此,学术界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当然,研究远未终结。为了研究的继续深入,有必要就研究的方法问题,诸如如何确定传统伦理的现代价值对象性、如何实现传统伦理的现代价值转化、传统伦理现代价值转化的内在根据是什么,以及中国现代伦理建构是否就是儒化等等,都需要作深入的探讨。

客体价值对象性的确定,离不开主体的需要。确定传统伦理的现代价值对象性,是一个时代的现实概念,不能囿于传统伦理本身,而应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和中国现代伦理建构的需要确定。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我们称之为社会伦理建构的“原源之辨”。

从发生学的视角看问题,任何一种社会伦理建构的形成,都有“原”与“源”两个方面的成因。“原”即本原、根基,指社会现实的经济关系、社会结构、政治状况及其变革;“源”即渊源、资源,指历史地形成的传统伦理文化(也包括外来的伦理文化影响)。“原”决定一种现实社会伦理建构的社会性质、价值导向和时代特点;“源”不仅规定或影响这一社会伦理建构包括道德话语系统的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而且还为这种社会伦理建构提供可供选择的文化资源。这就是说,传统伦理是现实伦理建构的文化渊源,从而体现了伦理文化的继承性,但是,作为“源”的传统伦理必然要受到现实之“原”的检验、筛选和改造,以实现“原”“源”整合,创造出具有时代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伦理结构。这是伦理文化演进的一般规律。

正是依据伦理建构的“原源之辨”,只有根据中国现代伦理建构的需要,对传统伦理进行检验和筛选,才能把握合乎现实需要的传统伦理的现代价值对象性,进而实现其现代价值的转化。显然,全盘西化论、民族虚无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都这样或那样地背离了社会伦理建构的“原源之辨”。

毫无疑问,作为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主体的儒家伦理,无论是其原生形态,还是秦汉以后的流变形态;无论是作为政治层面的,还是作为精英层面的文化,都是中国古代农业文明的文化形态,其产生之“原”都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宗法等级社会结构,本质上都属于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自近代以来,它随着社会形态和社会结构、政治状况的变革而失去了生存之“原”,从而也丧失了它作为完整而独立存在的历史理由。这就是说,由于生存之“原”的变故,儒家伦理作为一种文化形态,其名教纲常体系已与时俱朽,即它作为伦理思想体系和价值体系,在现实的价值层面上也已解体,这也意味着儒家文化体系的解体。因此,尽管在儒家文化或儒家伦理中仍存在许多可以进行“创造性转化”的人文资源,但想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时代重新成为独立体系的意识形态或文化形态,如有人所说用以“取代马列主义,恢复其历史上固有的崇高地位,成为当今中国代表中华民族生命与民族精神的正统思想”,或“真正成为时代思想的主流”,那就无异于从根本上否定了自近代道德革命以来的历史逻辑。中国的现代化不等于“西化”,同样需要明确的是,不仅中国文化的现代化不等于“儒化”,就是中国的现代伦理建构也不等于“儒化”。这绝不是否定传统儒学或传统儒家伦理对于中国现代文化建设或现代伦理建构的现代价值。中华民族优良的历史文化传统,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进步获得扬弃和发展,对今天中国人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发展道路,具有深刻的影响。弘扬中国古代优良道德传统的根据就在于此。

确认传统伦理的现代价值对象性,并不等于实现了传统伦理的现代价值转化。相对于历史价值,传统伦理的现代价值转化是一种价值再创造。价值对象性就是存在于客体中的对于可能满足实践主体需要、理想的可用性功能,是实践主体在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过程中发现的价值可能性;而要使这种价值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的价值存在,还需要通过主体的实践。所以,价值是人们在实践中根据主体的需要、理想在改造客体中的创造,是人的社会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并通过评价而显现。我们提出传统伦理的现代价值转化是一种“价值再创造”,旨在从价值论的角度把传统伦理的现代价值转化落到实践的操作层面上来。这里包含这样一些问题:

首先是关于实现价值再创造的实践主体。这个主体是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民大众。尤其是那些已经世俗化了的传统伦理文化的价值再创造,更需要有广大群众的直接参与,而知识分子的理论创造,最终还是要通过群众的实践而化为现实。

其次,关于传统伦理现代价值的研究范围。由于传统伦理还有一种世俗化的形式,因此,必须深入社会实际,对其世俗层面进行实证研究,拓展传统伦理现代价值研究的空间。人们常说“传统”即存活在现实之中的历史积淀,却又直接根据历史“文本”去研究“传统”,很少对现实生活中的传统作调查研究。显然,不把历史“文本”研究与现实中的世俗化了的“传统”研究结合起来,是不可能切实把握传统伦理的“现代价值对象性”的。

再次,关于传统伦理何以能进行价值再创造的内在根据。价值再创造并不是把“传统伦理”推倒了重建,而是传统伦理中根据现实需要而认定的现代价值对象性的现实转化。而传统伦理之所以可被认定有现代价值对象性,有人认为是因为传统中存在着与历时态相统一的共时性的文化积淀。对此,我们表述为一个通俗的概念,叫作古今“共理”,即“古今共通的道理”,包括传统伦理中一系列伦理思想、伦理概念、道德箴言、道德规范、行为方式、价值模式、人格范型等。我们认为,要实行传统伦理的现代价值转化,应该立足现实之“原”,去发挖传统伦理中那些古今“共理”的文化积淀,从而确定传统伦理的现代价值对象性。

除了古今“共理”,还有中外“共理”。这一方面是指在中国传统伦理中,有些还是或可以成为人类文化之“共理”,如“天人合一”,“和为贵”,“内得于己”,“正义谋利”等;另一方面是指在外国的伦理文化中也会有一些适合中国现代伦理建构的东西,因而才有可能吸取包括西方在内的人类所创造的优秀的文化成果,如“人道主义”、“功利主义”、“个性自由”、“意志自由”中的合理因素。

最后,要完成传统伦理的价值再创造,实现其现代价值的转化,还必须对古今“共理”———现代价值对象性进行评价和改造,扬弃和发展。也就是立足现实,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之进行必要的批判,正确的诠释,合理的引伸,赋予现代的形式和时代的精神。例如,传统的“仁爱”———人道原则发展成为平等友爱的人际伦理一般原则,“重义”精神及见利思义、正义谋利的价值模式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的义利观,“人和”精神提升成为团结统一、爱好和平的民族精神,“天人合一”延伸、发展成为人与自然动态平衡的生态伦理模式,“孝”亲伦理改造成为在人格平等(否定“尊尊”)前提下的敬老美德,“浩然之气”的无畏气概发展成为共产党人“讲正气”的政治品格,“为政之要,曰公与清”、“为民请命”的吏德发展成为党政干部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从政道德,等等,省略复杂的历史过程和具体操作不说,都是立足现实,对传统伦理中古今“共理”的价值再创造,体现了现代伦理建构的“原源之辨”。还需指出,实现传统伦理的现代价值转化,最终要落实到人们心理的文化认同和行为实践,这就需要有各种实现的途径和方式。除了理论研究,还要有影视、小说、戏曲等各种文艺创作,党和政府的政策引导,党内的党性党风建设,大众传媒的舆论导向和学校教育,重要的可能还要通过精神文明建设的群众性活动。显然,要实现传统伦理的价值再创造,学术界的研究可以提供现实的理论指导,这是完全必要的,但又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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